个人信托受益权转让

个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基础是什么?有哪些转让模式?个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模式:1.个人点对点转让。在这种模式中,出让人借助信托公司的信息平台发布出让信息,同一个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可以看到信息,有意愿可以自行联系出让人,洽谈完成后按双方约定意思进行受益权转让,信托公司主要作为信息中介,为投资者提供…

个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基础

1.法律法规基础。

在法律方面,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也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种类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同时规定可用于出质的权利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除信托合同(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外,个人信托受益权符合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特征和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的确认需要依法公示,公示方法包括权利凭证的交付与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两种。目前由于信托财产登记体系正在建设中,开展相应的业务可以变通采取在信托公司办理登记并进行公开披露,或者设计信托受益权受益凭证并进行交付;也有采取在信托合同中加入受益权转让条件、提前终止条款、限期开放赎回条款等方式。

在部门规章制度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如果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同时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另外,根据《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将统一全国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产品的登记托管,信托受益权可以在监管机关认可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托公司可以为信托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质押登记。可见,个人信托受益权可以向个人整体转让,也可以向机构整体转让,还可以通过拆分转让向机构部分转让。

2.逻辑基础。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1年;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均为2年。对于信托受益权出让者而言,正是因为具有资金需求,不管是想短期获得资金还是一次性取回投资,都希望自己所购买的信托产品能够开启转让的功能,从而具有更多流动性,在需要的时候回收资金。而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受让者而言,通过受让他人的信托受益权,能够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投资时点;并且可以享受净值折价转让或者收益率溢价转让。另外,由于经济环境与经济周期的不同,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能够将资金投资于成立时间更早、相对风险更低的项目,或者获取更高的回报率,并且往往还能够降低风险暴露的时间。

3.业务基础。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本来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受益人之间的事情,跟受托人应该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实际来看,由于受托人运作着信托财产并且保管着信托合同等关键法律文件,通过为受益人之间提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便利,能够更好地服务与自己的客户,同时也相当于给自己发行的信托产品增加了流通的功能,并且能够通过受益权转让实现估值与定价。受托人要起到一定的投资者服务与保护服务,尤其是在受益权转让中,有受托人参与,相当于增加了资产运营保管以及账户监察的服务,这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同时,信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获取收益,根据转让模式的不同,信托公司可以收取手续费、服务费,或者贷款利息、回购溢价等。

个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模式

1.个人点对点转让。

在这种模式中,出让人借助信托公司的信息平台发布出让信息,同一个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可以看到信息,有意愿可以自行联系出让人,洽谈完成后按双方约定意思进行受益权转让,信托公司主要作为信息中介,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交流便利,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监管交易保证金,变更账户信息等,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于集合信托计划有50人的限制,并且拆分转让受益权的受让人不能是自然人,个人点对点转让更多是信托公司的一种延伸服务。

2.第三方中介转让。

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场所与业务撮合平台,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出让人集中在该场所发布出让信息,相当于定价挂牌,受让人可以浏览所有出让信息,通过联系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询价与报价,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并在第三方机构监督下签署转让合同,第三方机构将通知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并对受益人信息进行变更,信托公司收取手续费,第三方机构收取信息中介费。这种模式是**种模式的延伸,借助第三方信息中介出让人可以联系到更多的受让人,而不是局限于所在信托公司的客户。

3.定期开放赎回设计。

带开放赎回功能的信托产品是目前实现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流设计,只需要在信托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操作起来相对比较简单。然而可能存在认购资金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问题,对于证券投资类产品而言可以通过出售持有金融资产完成变现,但对于融资型长拆短产品,在遭遇集中大规模赎回时可能需要占用信托公司的固有资金进行临时垫付。对于认购资金过多造成的资金超募问题,证券投资类产品可以调整资产与净值;融资型产品则可以根据一定规则退还超募资金。

4.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随借随申,随用随还,受益权质押贷款原理很简单,由于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财产,对于收益分配以及财产归还都具有操作上的决定权,此类业务能够解决投资者的短期资金需求。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后,向投资者发放个人贷款,期限可以是活期或者定期,利率可以根据期限调整。在信托财产与信托受益权登记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面对的是购买自家产品的投资者,一旦统一信托财产与受益权登记,那么持有其他公司的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各家信托公司的质押率要求、融资额度限制以及还款方式、融资成本等进行自主选择;接受投资者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公司需与别家公司进行沟通,同步受益权质押信息,经投资者所在信托公司确认后,在信托受益权登记机构进行披露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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