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银行结算介绍

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清算资金的中介。国内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银行结算分类

银行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其中转帐结算按地区又可分为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国际结算。

1.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

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来完成经济往来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现金结算。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收付,收付双方通过在银行的帐户间划转款项,来负担了结和清算收付功能的行为称非现金结算,也叫转帐结算。

2.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及国际结算。

①同城结算也称本埠结算,是指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按照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同城结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种类有支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

②异地结算也称埠际结算,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对于虽属于同一城市,但开户银行没有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一般也按异地结算办理。异地结算的特点是:参加结算的双方距离较远,联系不便;结算地域广,涉及单位多,既有经济往来关系比较固定,订有合同的交易往来,也有临时采购业务。目前,异地结算使用的结算种类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③国际结算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结算。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有汇款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2.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银行本票发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面值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入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经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可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的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支票结算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长为60天。

6.汇兑结算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7.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收取同城和异地的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8.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9.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银行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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