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摘牌有哪些原因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里,新三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尽管有些摘牌原因看起来很奇葩,如鸿翔股份在挂牌期间曝出高管行贿丑闻等,但是不管原因如何,企业的摘牌其实是有一定内在逻辑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原因:

一是融资困难。挂牌企业的数量暴增并未带来流动性改善,90%的挂牌企业零交易,很多优质企业的估值长期被低估。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鲜有投资者关注。

二是经营状况多呈倒“U”字陷阱。企业本欲借助挂牌新三板来提振经营状况,然而事与愿违,在挂牌期间,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但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善,甚至比挂牌前要更糟。

三是曲线上市:转板IPO。低流动性还带来了挂牌企业的市场估值与价值投资相背离的情况,摘牌并不完全意味着是坏事,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的指数式上涨,分层制度的实施,优质的企业自然会逐渐浮出水面,曾苦于漫长IPO排队的挂牌企业转板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

现就新三板公司摘牌事宜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概括性规定(包括主动终止挂牌及强制摘牌)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如下:

4.5.1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5.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4.5.3 对因本业务规则4.5.1条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4.5.4 导致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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