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10.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 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

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 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 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上一篇:

下一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