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贷款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了满足建筑业各类企业的施工、服务、开发建设、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等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竣工结算前在建工程所需占用的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凡是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和基建物资流通活动,在银行开户,实行*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流动

什么是建筑贷款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了满足建筑业各类企业的施工、服务、开发建设、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等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竣工结算前在建工程所需占用的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按现行规定又可细分为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两个类别。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建筑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它是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运用信贷资金,按照有偿原则,调节和补充建筑业再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用以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所发放的贷款。

建筑贷款利率

建设期的投资利息估算为了简化计算,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未支用前不发生利息。借款**年按半年计算,其余各年按全年计算。公式为:

各年应计算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建筑贷款种类

(一)按贷款对象分类

1.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各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及从事房屋修理、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它是解决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垫底流动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因此,即使是安装企业,若不是为施工所需,也不能申请此项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劳务技术合作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需的人民币周转资金。包括:派出人员的费用以及在国内备料支用的人民币;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在国内支付的设备预付款;企业使用财政部门核借的外汇额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币;企业在与国外业主进行结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垫支。

4.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因购销材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要为解决采购建筑生产企业适用的原材料、燃料、辅料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5.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指建材生产企业、建筑机械生产企业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木材加工厂、木构件、钢筋混凝:I:构件、金属构件等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6.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指施工机具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建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所需流动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用途分类

1.周转贷款。对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单位,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垫底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称为周转贷款。正常合理的垫底资金,对施工企业而言,是定额流动资产扣除存货中主要材料、结构件、未完施工后的不足部分;对物资供销企业而言,是指核定的存货在正常储备周转量情况下,定额资金不足部分。

周转贷款是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的主体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企业正常施工所需垫底资金的作用。所以企业仍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流动资金定额,作为分析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和向银行借入周转贷款的依据。

2.临时贷款。对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单位,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物资储备、材料集中到货等原因,发生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于建筑业生产受自然季节影响较大,施工旺季工作量增加较多,加之某些建筑材料生产和运输的季节性变化,备料资金上升,定额流动资金临时不敷周转,银行在信贷资金允许情况下可给予临时贷款。

3.专项贷款。主要为解决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因研究新技术,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范围不大,发放数量较少,条件较严格。

建筑贷款条件

(一)借款企业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营业执照。

(二)借款企业必须实行*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具体包括:有*立处理业务的权力,*立计算盈亏,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经济技术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有权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和处理本企业的债权债务。

(三)借款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贷款有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四)借款企业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借款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还款能力。

(六)借款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并及时向经办行或管辖行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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